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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指南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0-28 00:00
来源: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
潭人社发〔2011〕45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一级医院由原来的70%调整为7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75%调整为8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90000元。
本通知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