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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指南
(转载)湘潭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
2010-11-15 00:00
来源:
我市职工、居民生病住院报销比例有了新规定,加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如果有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以前增长了一倍,而自负部分也同样有了新规定。这些医保新政于上月开始实施。
在我市,城镇职工、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一直处于深化和完善之中。日前我市实施对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调整,其目的在于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新的医保政策,不但大大降低了职工、城镇居民生病住院的自负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新规中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调整包括报销比例、自负比例及大病支付限额等方面。其中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6万元,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 在职职工在自负段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7%。退休人员则个人自负9%;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5%。而参与了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年度内生病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6%;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比例补助均调整为5%。在一个费用段中,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到100%;有病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门诊实质性治疗、一次性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因患病确需转外地诊治的参保人员及参保人员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在就诊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负比例调整为10%。
对城镇居民在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除由原来的3万元调高到了6万元外,居民中的学生儿童则由原来的7万元调整到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