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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指南
我院严格执行“八个不准、八条禁令”
发布时间:
2009-11-26 00:00
来源: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八个不准、八条禁令
一、八个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溜岗、脱岗、旷工,私自调班、顶班,上班干私事,带亲友上班,不着工装、不挂牌上班;
2、不准搭车开药,损害患者利益;
3、不准推诿或拒治、拒收患者,或对患者及其亲友态度粗暴、冷漠;
4、不准偷接、窃用水电和到病房等工作场所私用水电及到病房住宿;
5、不准在院内吵闹打斗,影响正常秩序和医院形象;
6、不准在院内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张贴;
7、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
8、不准未经登记私自出租院内房屋(含个人住宅)。
违反以上八个不准者,对当事人,酌情给予100元—500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另给予待岗、待聘,直至解聘、责令自动离职、除名等处理。
二、八条禁令
1、严禁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礼券、礼品和宴请;
2、严禁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给予的回扣和提供的外出旅游等不正当利益;
3、严禁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含厂家促销药品);
4、严禁私自动用、外借医院的医疗器械谋利;
5、严禁科室或个人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或设立小金库;
6、严禁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进行检查治疗;
7、严禁延交、截留、贪污、挪用、冒领侵占公款公物;
8、严禁未经医院授权,以科室名义对外签订名类合同与协议。
违反以上八条禁令者,对当事人,酌情给予200元—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另给予待岗、待聘,直至解聘、责令自动离职、除名等处理。
(办公室)